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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6 文章来源: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次数:45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促进活态传承,持续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开展第七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本省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
二、第七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要求
(一)认定标准
第七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将严格按认定标准开展推荐认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等相关情况,重视部分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着力加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1.长期从事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0年以上;
2.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3.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5.户籍在陕西省或者长期居住地在陕西省;
6.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申报范围
1.每个项目可推荐1至2名,重视部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现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老化等问题,以及新公布的第七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无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
2.前六批省级名录项目未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已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3.前六批省级名录项目已命名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且传承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项目,一般不再推荐,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但推荐要从严掌握。
4.在技艺水平相当的条件下,重点推荐年富力强、具有传承能力者。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四)推荐程序
1.填写申报材料。参见《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文件相关要求。(以下简称《办法》)
2.确定推荐人选。参见《办法》第十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不得少于7人,且人数须为单数)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通过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
3.提交正式文件。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结束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提交正式文件,包括:①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属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上报推荐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简要说明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专家评审推荐情况说明、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公示情况等;推荐申报名单(附件1)加盖公章;正式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完整名单),并标记出推荐人;②推荐申报表(附件2)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套)③推荐申报片等材料电子版(使用U盘拷贝,并标明所在市、材料目录等)。
4.材料复核。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推荐申报工作要求
(一)推荐条件
1.成立5年以上的,从事已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的法人单位、团体或机构。
2.坚持经常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3.保护与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有序、富有成效,形成了一支稳定的传承人队伍和有效的传承体系。
4.已经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不再推荐。
(二)推荐程序
1.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和公示无异议之后,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省直项目有关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2.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3.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研究认定,将具备条件的单位命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并颁发证牌。
(三)推荐材料
1.推荐报告: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提交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的报告。
2.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事相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开展保护与传承的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
3.其它说明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4.推荐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一定要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推荐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好有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推荐,可视情况增加面试答辩等环节,确保推荐申报人具备德艺双馨和具有代表性。
(二)严格标准程序,确保公正评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要坚持标准要求,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地开展人员遴选、推荐评审等工作,确保推荐人选符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各阶段工作,确保高效优质完成申报工作。
(三)加强指导帮扶,保障顺利推荐。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坚持为民服务、节俭办事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在材料填报、申报片制作等方面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指导和服务,对存在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予以支持帮助,保障推荐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守纪律规矩,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杜绝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3月1日前报送我厅,凡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周 颖
联系电话:029- 8526199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5号
邮 编:710004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