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强调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遗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目前,我国已批准建设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和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办法》的出台除了为非遗保护提供至关重要的制度保障,其更深刻的意义在于确立政策导向,进而形成具有引领性的保护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思路,非遗不仅存在于符合设立保护区条件的区域,在广大村镇和城市中也有广泛分布。如何将散布在保护区之外的众多非遗资源纳入文化生态保护范围,需要进一步进行政策解读和理论阐释。只有将文化生态保护的概念和理念研究透,深入渗透到非遗保护的各个领域和环节,用于指导非遗保护工作,才能达到“泰山遍雨,河润千里”的效果。
首先,文化生态保护理念有利于将非遗保护与生态建设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非遗保护工作得到来自生态建设方面的支持。在生态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强调非遗资源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联,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推进策略。要使社会公众意识到,生态保护不仅是自然生态,也包括文化生态,不仅要青山绿水,也要人文气息。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是生态保护最理想的状态。实际上,除了经济贫困,文化贫困也是造成偏远地区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发掘地方非遗资源,并融入社会生活,可以使文化更为醇厚。同时,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一样,都是体现地方魅力的名片,因此通过发展旅游产业使文化生态保护工作获得充分回报,可以为地方发展带来可持续的“造血”机制。
其次,将文化生态保护理念融入非遗保护工作,可以为非遗保护找到更合适的政策支点以及落地途径。文化生态理念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关注,更为系统的逻辑阐释以及真正可落地的顶层设计需要加强。更新并完善文化生态保护的精神内核,可以从已付诸实施的政策中寻求操作空间,从而为非遗保护开辟新路径。
再次,文化生态保护理念可以盘活非遗资源。通过整体的文化生态保护,恢复非遗传承发展的历史环境,保障非遗发展的养分和空间。在保存完好且形成良性循环的文化生态中,让原本沉寂的非遗资源得到来自人文环境的滋润。
最后,循着文化生态保护理念进行深入思考,可以为不同的非遗生存环境找到共同的培育土壤。嵌合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融合相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整合社会各界保护力量,都可以通过文化生态保护这一整体思路来统摄。从共同理念出发,结合地方实践进行政策修正,既可以保障实施环节的多元性,又利于更好地推广经验。如果在整体思路上缺乏共识,很容易陷入保护与开发等争议怪圈,使非遗保护工作误入歧途。
非遗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自身不断突破局限,更要从外部借力,获得新的理论视野与实践灵感。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转变为一种理念,并结合非遗保护具体实践进行科学化设计,以增加政策的穿透性、拓展政策的适用范围。在文化生态保护理念阐释过程中,应把握几个原则:第一,充分理解政策出台的初衷、理解文化生态保护的准确内涵,避免文化生态概念被误用和滥用,成为圈地圈钱的工具;第二,梳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关系,将文化生态保护理念放在历史文化变迁纵坐标轴以及社会文化状况横坐标轴上进行综合考量,使文化生态保护理念有来历、有内容,同时解决非遗传统延续等现实生存问题;第三,要认清非遗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清晰理解多样化的非遗文化自身形成的生态圈与大文化生态圈之间的关系,不能将大文化生态圈的保护看成是解决非遗保护问题一劳永逸的工程。处理地域内非遗项目之间的关系,协调非遗自身文化生态的平衡,需要深入更细部的领域、开展更细致的工作,才能真正将文化生态保护理念用好用“活”。
(作者黄仲山系北京市社科院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