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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健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包括完善记录体系,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构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科学、合理分类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完善传承人制度与传承人群研培研修计划。以上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的若干措施是新时代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关键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8月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等系列文件法规以来,发布的具有最高权威的文件。这显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与精心筹划。《意见》开宗明义对非遗进行了准确的时代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①。我们要高度重视对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这“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不是一个传统文化认知与部分利用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使命问题,这对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来说,是一种光荣,也是一种伟大的职责。
《意见》在指导思想中特别指出,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意见》第二部分提出,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具体包括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六个方面。本文着重对完善调查记录体系、代表性项目制度、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完善调查记录体系,逐步开放非遗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前所未有的抢救记录工作,需要对在农业社会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调查记录。十几年的非遗保护工作实践在调查记录方面已经取得了良好成绩,但对于我国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来说,目前还处于初步阶段。正如冯骥才所说:“非遗是非物质性的,活态和动态的,大多没有文字记载,历史上没有档案。所以,为非遗建立档案是最具根基性和保障性的工作。”③
第一,记录与实物资料保存,以及档案制度完善等方面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意见》提出,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④。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有两大举措:一是强调利用科技手段,进行专业记录,专业记录既是指记录技术手段使用的专业,也强调记录者在非遗保护工作上的专业素养,二者不可或缺;二是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基于非遗的人民性特点,在目前专职非遗保护工作人力不足的情况下,要积极抢救保护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广泛发动社会记录,这是将非遗保护工作由政府主导更多地扩大到社会参与的政策转向的第一步,同时,在非遗保护成为国家文化强国建设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之后,给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记录身边的非遗,会有效提高非遗记录的深度与广度。对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与代表性传承人的全面系统记录工作,目前还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同时也是面向从业人员与社会团体的重大契机。
第二,与调查记录相关的是非遗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特别是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标准的统一与社会开放利用,同样是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记录非遗不仅仅是记录后的档案保存,更重要的是弘扬与利用。如何有效弘扬利用,就需要对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类别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系统整合与规范标准的统一,在非遗资源数据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⑤。社会利用是非遗研究者与非遗教育从业者与非遗文创者特别期待的,同时也是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路径。如何做到有效有序利用,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鉴于目前社会条件,对非遗资源进行层级区分开放,比如区分为学术研究领域、文化企业领域、普通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可以根据非遗的不同性质与功能,进行利用权限的登记,最终除非特种行业非遗的保密需要外,都依法开放给社会公众。其次,建立网络非遗音像档案馆、图书馆,以公益服务为主,适当对商业利用的机构与个人收取必要的费用,以作为非遗保护基金筹措来源的一种。保护、传承的理想状态是人民的非遗,人民记录、人民共享。
二、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制度,科学、合理调整非遗项目类别,健全四级名录体系
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制度。非遗代表性项目是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的清单与代表作名录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⑥确立的。中国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是中国基于《公约》精神的中国创造。在20年实践中,国务院发布了五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557项,名录体系在中国保护传承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确认代表性项目类别与代表作名录管理上还存在调整与完善的空间。所以,《意见》特别提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⑦。非遗代表性项目确认与分类是一个严格的学术问题,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管理则是行政问题。
(一)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如何更科学、合理
生活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体的,但具有不同性质类别,分类是非遗特性区分的第一步,是研究与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科学分类是基于非遗特性的研究性分类,基于非遗特性的科学分类值得重视,却未必适宜社会化操作。为实现合乎社会认知习惯的合理分类,《意见》提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⑧,也就是说目前的代表性项目分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使它的分类体系更加科学、合理。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框架有国际的《公约》分类框架与中国非遗保护实践的分类框架,二者之间有同有异。其中,中国部分又有《非遗法》的分类与代表性项目确认与名录管理的分类。
实际上目前面对的三种非遗类别,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的分类,有五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这五类涵盖了非遗所有类别。应该说,这是基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最适宜的分类。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遵循《公约》的非遗定义与相关保护原则,但在非遗类别划分时有局部调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⑨由此可见,当时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的分类概念与国际《公约》的分类基本一致。但是,也应看到除了其中个别文字表达的差异外,还有一个区别,即我国对“传统”的强调,明显强于《公约》。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成为非遗的核心概念。对非遗类别的划分,就是依照传统分成这样五类。中国还在《公约》基础上衍生出文化空间的类别,这是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提出并进行实践的学理基础。2011年,《非遗法》颁布,更加明确该法的制定是“为了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⑩。其界定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更加明确人民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属于非遗范围,具体类别如下:(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⑪。这一法律文件,明确了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非遗的主要门类。《非遗法》对于《公约》与国办意见附件中的非遗类别中的“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没有提及,也可以理解为将其安置在“其他”部分。
除《公约》《非遗法》及其他法规文件对非遗类别的学理、法理规定外,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具体工作中分类为十大门类,分别为:(一)民间文学;(二)传统音乐;(三)传统舞蹈;(四)传统戏剧;(五)曲艺;(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七)传统美术;(八)传统技艺;(九)传统医药;(十)民俗。这是在《非遗法》基础上形成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工作分类,从中国非遗资源与中国学界传统出发,便于推进代表性项目审定工作。这十大门类的划分,其优点是非遗门类细致,便于组织长期从事此项研究的专家审定评估具体项目价值与保护指导。但也有两方面需要反思。
一是由于十大类别区分过于细密,各类别涵盖的范围明显轻重不均。比如,从一般学理上看,民俗部分属于中国社会基础的传统生活文化,上述九类中大多可以归入传统民俗范围,即便是非遗代表性项目中的民俗,也包含了礼仪、节庆、服饰、饮食,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等;二是非遗作为传统文化形式在社会语境中是一种整体存在,各门类间交叉错综,关系紧密,将其人为拆分,不易于体现非遗项目内在的生活文化价值,也很难清晰显现其特有的社会功能。正如向云驹所说:“那很多价值就损失了,很多精彩部分就被切开、分割了。就看不到它的综合呈现了。”⑫这是整个非遗代表性项目面临的问题,但是类别区分越是仔细,问题越是突出。因此,《意见》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切中要害,如何在《公约》提出的非遗“五类”与工作实践多年的“十类”之间进行协调,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是一个特别严肃而艰巨的工作要求,既要有关于非遗的宏观理论思考,又要有对具体非遗项目的深入理解,方能提出适合中国实践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
笔者认为,构建科学、合理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需要有三方面思考:第一,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精神与《非遗法》的非遗定义及范围;作为《公约》框架下的中国实践,同时有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使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分类必须是建立在深入把握优秀传统文化类别的基础上,它的代表性毋庸置疑;第二,应该高度重视传统文化的整体性与内在联系,对于同一性质的非遗项目应该归并,不宜拆分过细,以保证社会文化内涵的综合呈现;第三,从非遗代表性项目确认、保护、传播与管理的角度,整合非遗项目,达到易于组织协调,降低非遗保护管理成本,提高非遗保护传承传播功效。非遗分类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在设计完整分类体系的基础上,把握重点,对于急需保护的重点类别要投入更多人力、资金与相关保障条件,进行专门的项目管理,突破重点类别,带动其他,实现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整体推进。
笔者认为,应该在《公约》与《非遗法》之间找到合适平衡点,提出更恰当的非遗类别,对于具有高度精神内涵与社会聚合意义,而又涉及信仰的民众生活传统应该给予必要的尊重与类别位置⑬。
(二)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
《意见》指出,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动态管理。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护。《意见》对四级名录体系的表述内涵丰富,对未来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非遗四级名录体系,是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特色实践与重要成果,四级名录体系大约覆盖了10万项非遗项目。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是一个金字塔结构,《非遗法》第三章指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⑭。四级名录体系与国家行政体系对应,在行政管理语境下的代表性名录显然具有不同层级的意味,但从非遗自身特性与文化语境看,无论是国家级还是县级名录都是人的生活文化。因此,虽然各级名录项目在文化影响范围广狭不一,但在健全四级名录体系时,对它们各自的文化功能价值要有充分而恰当的估计。虽然有不同的保护策略与保护要求,要对四级名录金字塔体系的塔基、塔身、塔尖部分给予同等重视,特别是要将名录体系对应各级保护单位,夯实保护单位的职责,落实保护计划,加强对保护项目进行定期评估。
健全四级名录体系,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果非遗名录体系中的项目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不落实,保护不力,出现传承困难,经过督查警告之后无改变的,可以取消其相应的名录资格。对于入选名录中价值独特,意义突出的非遗项目,如果出现因外部条件变化而出现传承危机,应该及时调整保护方式,给予重点关注与支持。对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不能仅关注该项非遗的本身,还要关注非遗项目自身所在的相关文化空间与社会条件。非遗不是盆景,是整体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人民的生活文化一道流动变化,只要其服务人民的生活功能存在,它就有生存空间。在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时,要充分重视它与生活环境的协调关系,重视非遗项目之间的整体联系,尽量营造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生态环境,培育与激发人们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真情,以及自觉保护传承的责任。
三、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夯实传承人保护传承责任
我国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四级名录体系,与之相适应的是项目保护单位与项目传承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没有“传承人”这一概念,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必要条件
2008年5月,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⑮。2011年,《非遗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⑯。2007年至2018年,我国共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累计3068人。2019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宣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新的办法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⑰,对传承人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养、传承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次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意见》,提出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不仅在国家层面重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同等重视,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层级认定与系统管理。特别提出“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⑱,就是要充分考虑传承人认定的复杂性与严肃性直接关系到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的质量和成效,也是在基层社会非遗传承人群中特别受到关注的问题。在确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要以传承为中心,对其“代表性”严格把关,一要长期从事非遗传承实践,掌握非遗项目的核心知识与技艺,业务上具有行业技艺代表性与区域影响力,能够担当起非遗保护传承的重任;二要具有良好的品德修为,诚实执着,有传承非遗的使命与担当,积极有效地开展非遗传承实践。对于在此前工作中曾经出现的非遗传承人与非遗项目疏离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与重新认定,要尽量避免非遗项目的组织管理者与一般研究者进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⑲笔者认为,也应该限定拥有职权的非遗组织管理者不得作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除非其同时具有代表性传承人所需要的各种条件要求。
(二)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单一形态与复合形态,单一形态非遗项目易于确认代表性传承人,比如故事讲述人、特定手艺传承人等,而复合形态的非遗项目,如戏曲表演、节庆仪式等,以集体参与为主,需要参与者配合才能有效开展活动,认定此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就很困难,处理不当就容易产生问题。所以《意见》提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团体(群体)”⑳。这是解决集体传承项目与大众实践活动开展的传承人认定的好方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团体(群体)的积极性,让团体传承人共同担负起保护传承职责。
无论是个体传承人还是团体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非遗工作,将非遗融入日常生活是其职责与义务㉑。进入各级传承人名录是一种荣誉,是政府与社会对非遗从业者的高度肯定,但国家加强对其进行评估与动态管理,并完善退出机制也十分必要。如果传承人不积极履行传承义务,就应该有相匹配的警告与最终退出机制,让有传承能力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实践者替代不合格的传承人。对于有传承的使命感,但因年迈或疾病失去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可以尝试由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以鼓励其终身奉献。
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也可以设立各类国家或地方奖项,对各级非遗项目传承具有卓越贡献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奖励。近年来,光明日报社等主办的“中国非遗年度人物”评选,侧重表彰基层社会的传承人,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激励效果。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举办过多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三)继续实施传承人群研培计划
非遗保护传承是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文化建设事业,它需要传承人、传播者与享用者共同维护与促进。刘魁立说:“非遗保护的核心在于人,尤其是传承人群体,非遗的持久赓续、面向未来,主要依赖我们对传承人群的关爱、保护和代代相传。”㉒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部署实施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旨在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与艺能,扩大非遗传承人队伍,促进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教育体系结合。自2015年该计划实施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截至2020年,全国有121所高校积极参与研培计划,已举办研修、研习培训849期,培训传承人群近3.2万人次;加上各地延伸培训,全国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次。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人说:“该计划是迄今为止我国通过大学系统实施非遗培训的最大规模的文化教育工程。”㉓研培计划在增强传承人群的文化自信和传承实践能力,开阔非遗传承人视野,激发非遗传承活力,促进非遗与现代生活的融合方面作出了贡献。同时对于高等学校与职业学院来说,也增强了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能力,是其服务社会的有效实践。其中,北京师范大学作为参与研培计划的高校,在2017年成功举办了“非遗传承人传统节日仪式研讨班”,分别在北京与浙江松阳两地开展培训与实地调研,培训的学员成为地方非遗传承保护的骨干,开展了许多创造性传承活动,还于2021年出版了教师与学员的共同研讨与实践成果㉔。实践表明,研培计划除了传统技艺培训研修外,群体性集体传承与大众实践的非遗项目也应该得到研培高校重视,它在某种程度上比手艺人个体的培养更具有社会效益,对于推动城乡融合与乡村文旅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与任务。我国在20年非遗保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新了非遗保护的中国模式,在“十四五”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征程中,更加需要提升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框架下,以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作为资源与动力,参与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为人类共同的美好未来奉献中国力量与中国智慧。
作者简介:萧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民俗学、民间文化史、岁时节日与人生礼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